项目法律法规证照符合性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企业应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七条2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资企业章程;(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第十条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订)第十二条4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同时进行静电检测。《xx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6年)第三十二条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5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三十五条6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第十条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修订)第二十二条,三十二条项目选址与周边环境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厂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条2厂址选择应对原料、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件、经济、社会、人文、城镇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占地拆迁、对外协作、施工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3条3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工业企业总平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2条4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1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4爆破危险界限内;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6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影响区;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9很严重的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10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11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3.0.14条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记录检查结果1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