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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培训课件(49页).pptxVIP专享VIP免费原创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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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出台过程因为环保法牵涉面甚广、争议较多,这次修法破例进行了第四次审议才得以通过。由此,我们可以说,这是一部凝结了中国环保治理智慧,吸取了之前经验教训、能对症下药的成熟立法。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长牙齿"的法律,是一部能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硬拳头的法律。新增内容受限于原有的法律规定,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都相当有限,相对于公安甚至税务和工商部门来说,环保部门一直都是一个“软衙门”,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出台的新《环境保护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变现状、有针对性的执法利器。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之前法律规定的针对环境违法的罚款,是一个定数,数额并不大,导致违法成本较低,不少企业因而怠于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计罚"之后,罚款数额上不封顶,将倒逼违法企业迅速纠正污染行为。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新的《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新法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个别地方企业的污染行为之所以肆无忌惮,背后是当地官员基于畸形政绩观的默许纵容,对此新《环境保护法》将拿"保护伞"开刀。其具体规定是: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面对重大的环境违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引咎辞职"。拿"保护伞"开刀新《环境保护法》还是一部开放的立法,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在修订草案二审时,曾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为一家"国字号"环保组织;在之后的几次修订中,法律诉讼主体得到进一步扩大,最终被规定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同时,新法还规定:"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立法目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基本国策:将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保护优先: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环境与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作出全新表述,明确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共同治理:政府、企业、公众新版简述新版特点1.创新理念2.突出政府主导作用3.明确企业的主要防治责任由此可见,新版环保法对不同主体的环境保护职责有了详尽的划分。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1.源头预防2.过程控制3.末端治理(1)环评和三同时: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建设项目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清洁能源)(3)预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源头预防(1)防治环境污染责任: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2)建立环保责任制: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自行监测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过程控制(4)不得超过总量控制:国务院下达指标、省级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遵守;区域限批。(5)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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