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牢法治意识实现安全发展——《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2021年2月21日主要内容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有哪些?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三、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重大意义、修订内容及条文解析)四、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及典型判例一、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安全生产现实危险犯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新旧对比.docx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谁可能涉重大责任事故罪?)二、谁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谁可能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认定)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安全生产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0.12.28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解读与实践探讨.docx重大意义:这是国家层面推动修订《刑法》修正案、将事故前的严重违法行为入刑的重大成果,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特别是充分体现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尽可能避免实害发生的导向,将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以轻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区别于已发生实害的严重犯罪,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主要内容:一是修改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大白话:有隐患无强迫也犯罪,最高判十五年)。二是增加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即“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大白话:无伤亡后果也犯罪,最高判一年)。三是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为犯罪主体(大白话:中介虚假评价也犯罪,最高判十年)。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安全生产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1.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20.12.28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解读与实践探讨.docx三、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安全生产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