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工程安全培训目录一、前言二、施工专项方案三、基坑开挖四、基坑支护五、基坑降排水六、基坑监测七、安全防护八、支撑拆除九、作业环境十、应急预案十一、基坑工程安全事故类型及典型案例分析十二、基坑工程安全管控重点一前言前言基坑工程是为保护基坑施工、地下结构的安全和周边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支护、基坑土体加固、地下水控制、开挖等工程的总称,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试验等。对于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核、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及降水、基坑监测、安全防护等方面内容。参考资料:《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并结合《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建筑基坑工程检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87号部令等相应规范。二施工专项方案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2009〕87号令:1、基坑工程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2、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3、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施工方案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二、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施工方案三基坑开挖三、基坑开挖根据JGJ180-2009《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与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1、基坑开挖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原则。2、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强制性条文)3、应按支护结构设计规定的施工顺序和开挖深度分层开挖。4、对于软土基坑,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均衡、适时的原则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m。5、开挖时,挖土机械不得碰撞或损害锚杆、腰梁、土钉墙墙面、内支撑及其连接件等构件,不得损害已施工的基础桩。6、当基坑采用降水时,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应在降水后开挖。三、基坑开挖四基坑支护基坑土方开挖的施工工艺一般有两种:放坡开挖(无支护开挖)和在支护体系保护下外挖(有支护开挖)。对于基坑不太深且基坑平面之外有足够的空间可以放坡的,我们一般采用放坡开挖,这样既简单又经济。对于深基坑或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就要采取支护体系。基坑支护结构设计的原则为:(1)安全可靠(2)经济合理(3)便利施工四、基坑支护根据JGJ120-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基坑支护设计时,应综合考虑基坑周边环境和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基坑深度等因素。对同一基坑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四、基坑支护深层...